重申了中办发2016[50]号文件改革措施,明确了两轮申报或一轮申报的预算申报方式:
1、明确指出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其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3、重申国发[2014]11号提出的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4、实行两轮申报或一轮申报两种预算申报方式。重申了预算编制中不允许出现的情况:
1、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
2、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