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为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现将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转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在推动工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视野下提出的。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它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有利于抢救一批濒危工业文化资源,传承中国特色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我省工业遗产资源丰富,从远古铜冶炼到近代工业发源地、特别是“一五”、“二五”及“三线军工”时期,各个时代湖北工业都有代表当时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划时代产业和遗址。保护好这些工业遗址既是我们子孙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增强我省工业文化软实力,为建设制造强省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普查,摸清家底
各地经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文化、文物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工业遗产普查,摸清家底,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保护工业遗产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对工业遗产进行合理认定、评估、分类、等级划分和建档,建立并完善工业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工业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一)根据《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各地经信部门要积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帮助遗产所有权人认真理解文件精神,本着对国家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积极申报。科学合理界定遗产范围,制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帮助和指导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请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的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它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有利于抢救一批濒危工业文化资源,传承中国特色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做好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工作,以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工业文化为目标,认定一批工业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强、工作基础好的工业遗产,加快推动建立管理制度,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发展工业文化产业,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突出工业特色
以展现原材料、装备制造和电子、消费品等工业领域行业发展脉络为重点,从见证中国工业发展进程、反映生产制造技术重大变革、展现中国特色工业风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认定一批国家工业遗产。
(二)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开展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分级保护的工作机制。鼓励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立法、规划、政策等手段加强工业遗产保护。
(三)合理利用、保护优先
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推荐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保护和利用工作给予支持。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在确保有效保护国家工业遗产基础上,探索保护利用发展新模式,推动工业文化产业发展。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产权关系明晰,主体保存状况良好,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地位,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参与中国社会变革或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标志了工业生产技术的重大变革,反映某一地区、某个历史时期特殊的工艺流程或对后来的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形成了特色突出的工业文化,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代表特定时期或地域的工业审美风格,其规划、设计、工程展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形成了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三、 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见附件),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并明确推荐顺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国家工业遗产名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四)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千里 68205275 13911055081
周 岚 68209901 13521623537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附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
遗 产 名 称:
申 请 单 位(盖章):
所 属 地 区: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申请单位填写遗产所有权人(若遗产所有权人涉及多个主体,应联合申请,或由多方授权或委托其中一个主体提出申请)。
4.“工业类别”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索引》填写代码,精确到中类(如: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则填写C301,涉及工业类别较多的,可逐项填写)。
5.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6.所填事项中涉及授权、委托、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声明
1.本单位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国家工业遗产申请。
2.本单位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有关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
4.本单位自愿提供国家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5.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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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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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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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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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建成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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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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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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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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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主要信息 |
(一)遗产概况 |
遗产包含物项
(1.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2.与之相关的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和生活用品和历史档案以及文献、手稿、图书和影音资料等。)
(以上内容可附相关材料) |
区域范围
(遗产本体及周围划定实施保护的区域) |
(二)遗产价值 |
历史价值描述
(重点包括:
1.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
2.在中国工业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开创性或标志性意义;
4.与特定历史人物及事件的关系。) |
科技价值描述
(重点包括:
1.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地位、技术水平和典型特征;
2.推动本行业技术变革、重大发展等方面的独特性;
3.在行业发展进程及工业技术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4.在本地区或遗产生成年代制造工艺的独特性;
5.体现一定时期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 |
社会价值描述
(重点包括:
1.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和模式;
2.遗产项目对当时社会就业、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贡献和作用;
3.形成的企业文化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力;
4.反映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时代特性;
5.社区或企业对其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 |
艺术价值描述
(重点包括:
1.规划、设计、工程所体现的特定历史时期的工业风貌;
2.展现不同时代工业审美的发展;
3.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
(三)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
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重点包括:
1.遗产项目保存现状;
2.历次维修、改造情况及其影响;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内容可附图说明) |
(四)保护与发展措施 |
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情况
(重点包括:
1.遗产标识、展陈、宣传教育等情况;
2.所在地人民政府支持遗产保护和利用的主要措施;
3.相关工作机制介绍;
4.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示范意义描述。)
(以上内容可附图说明) |
加强遗产保护和利用拟采取的措施
(重点包括:
1.加强遗产保护的目标及主要工作计划;
2.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
本地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和即将出台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以及资金、项目支持等情况。 |
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